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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2006-01-24 10:52  文章来源:衡南县委 衡南县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衡南县委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试行)
(2004年6月9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推动衡南经济持续快速向前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土地优惠办法
    第一条:凡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10年以上的所需用地,只收取耕地占用税、向农民征地费用、上交省市的规费和工本费。
    第二条:凡在新县城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生产的产品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无污染的环保型产品,且投产后三年内年上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无偿为投资者提供项目所需土地,但最多不超过100亩。涉及的农民补偿费由投资者按政策补偿。
    第三条:鼓励客商租赁荒地、国有中小企业闲置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型企业,租赁费比照市场价优惠40%。若客商对县内企业进行收购、兼并、重组,享受县内改制企业一切优惠政策。
    第四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给投资者无偿使用10年,涉及农民补偿费用除外,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期满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税收优惠办法
    第五条: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含10年),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70%以上的产品出口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半征收。
    第六条:客商投资100万美元至150万美元、15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及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留部分,在三年内由县财政分别按30%、40%、50%、60%返还企业。
    第七条: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依法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10年;非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5年。
    第八条:客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投资扩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兴办其它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部返还。
    第九条:特别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对调整我县产业结构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外资规模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
    (一)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旅游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优惠期满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后10年内,财政可继续按已缴纳所得税额县级财政所收部分的50%返回给企业。
    (二)经省批准的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和各办法优惠期满后,由财政延长三年按征收企业所得税额50%返回企业。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政策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涉及进出口业务减免税费,均严格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足额减免或返还。
    第十条:凡从事第三产业且独立核算的新外来投资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行业性质自开业之日起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一)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免征所得税2年。
    (二)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汽、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规费收缴优惠办法
    第十二条:新县城工业园实行无费区政策,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即按实上交省市规费和工本费以外,10年内县内其他规费全免。
    第十三条:在新县城工业园及其它新建专业园区以外的客商投资项目的规费,除按实上交省市规费和工本费以外,县内其它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凡投资客商的子女就地入托、就学,应享受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新办企业有关手续的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全程代理制,属外资项目由县招商局全程代理,属内资项目由县政务中心全程代理。各相关职能部门从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各自办完项目审批手续,须转报上级审批的,二十日内审查上报。


    四、客商权益保护办法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客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凡到客商投资企业收费检查的单位,必须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进入,否则视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对待。对年缴税金达50万元以上的客商投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挂牌保护。
    第十七条:客商投资企业周边环境(含周边单位、周边村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属于管理的费用由业主负责,额外的补偿由县(乡)镇财政负责。
    第十八条:尊重投资者的个人生活习惯,维护客商正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凡涉及客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应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理,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划拨、冻结、转移客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和财产。


    五、其  他
    第十九条:对衡南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的项目,由县政府一事一议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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