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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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5 22:29 文章来源:衡南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中共衡南县委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励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本县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县经济发展作贡献,吸引更多的企业、人才来衡南投资兴业,推进县域经济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引进县外客商(含衡南籍在外地发展的客商)来衡南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直接引荐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称为中介人)。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全球500强企业的引资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给予奖励。
2、对引进全国100强企业和境外其他企业的引资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给予奖励。
3、对引进其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万元)的引资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三、资金到位认定
1、实际到位资金是指第一期实际投入到固定资产建设上的资金,不含企业流动资金。
2、投资者以本县的土地或有形资产抵押贷款投入部分,不列为实际到位资金。
四、奖励步骤
1、对引资人的奖励实行一次性认定,项目正式投产时中介人奖励一次性到位。
2、本办法所提的奖金收入是指税后奖金。
3、给予引资人的奖金,含工作经费和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
五、奖金来源
县委、县政府决定由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资金的中介人进行奖励。
六、奖励程序
1、中介人到县招商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衡南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
2、中介人提供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和投资者受益的认定证明。中介人由投资者书面指认,招商主管部门核定。
3、招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现场考核认定,确立奖励中介人初步意见,并与监察部门会审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4、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奖励意见,须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5、除县招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引进项目的奖金由本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外,县属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奖金直接发给个人。
6、同一个项目投资,其中中介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者,由中介人自行协商,将中介奖励分配到人。
七、其他
1、对引进投资工业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引资人,可参照本办法,视其具体情况酌情奖励。
2、对办法颁布实施后,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原以各种形式就招商引资出台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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