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海蓉副县长就全县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发表电视电话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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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2 15:15 文章来源:屠宰办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同志们:
在饲料生产和畜禽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直接威胁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是违法行为。当前,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又有抬头之势,近期,我们省生猪在广东市场上被检出“瘦肉精”,并怀疑来自是市。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养殖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3月在全县开展一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先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对党的事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同意到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把查处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重要内容,把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已成立了由我本人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以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工商、公安、技监、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协助同作战,对非法销售和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地毯式的清剿,坚决铲除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窝点。
三、要突出工作重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饲料经营店(点)、生猪规模养殖场、洋住专业户、生猪贩运商和屠宰场。凡本县辖区内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主动配合工作,凡曾经非法兜售、贩卖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的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主动向执法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也便于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对于不听劝告,决不心慈手软。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线索(举报电话为8551777),县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四、要健全监管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饲料生产和畜禽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严格杜绝人药兽用。从现在起,个生猪饲养(场)户要建立健全饲养档案,详细记录生猪养殖和兽药、饲料使用情况,并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凭动物防疫和兽药、饲料使用记录签发产地检疫证明。对小型饲料加工厂、饲料自配点及生猪贩运商实行申报制度,督促他们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台帐,记录原料、生猪的来源及销售情况。尚未在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各小型饲料加工点、饲料自配点及生猪贩运商等必须主动到畜牧水产局申报登记,接受相关业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承诺不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否则,一经查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要一发严肃打击。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将严肃遵循农业部“五不放过”原则。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者非法经营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依法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从严处罚;对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一律予以销毁,并追查其来源;对饲养场(户)生猪瘦肉精”残留检测为阳性的,其同群猪必须滞留一个月后,经检测合格后才能出栏;对涉嫌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相关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两高院”通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敬请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来,形成打击犯罪活动发高压态势。确保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确保我县养殖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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