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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鼓励投资兴业暂行规定
2009-03-10 21:23  文章来源:衡南县商务局外资股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县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政务中心和发改、商务、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窗口负责人参加的投资预审、咨询联席会议制。客商来我县投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呈请联席会议对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及选址等进行预审、咨询,在投资者提交项目意向书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并一次性告知所有手续办理程序。
第二条 实行全程委托代理。对经预审确定的投资项目,在客商自愿的基础上,一切手续由县政务中心实行零费用全程代办。
第三条 建立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只要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并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县内全部业务保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应向上级申办的手续由县直相关部门继续代办,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在此之前经相关领导认定投资者可开工运行,其中云集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其管委会主任认定,云集工业园区外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认定。
第四条 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规费的制度。对投资者收取的规费,均由县政务中心一次性收取,并上交财政专户,经县政府批准后再分配给各部门,其中办证期间的各项规费由县政务中心按《中共衡南县委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南发[2008]10号)核定,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各项规费由县政府办每年年初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一次性核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第五条 实行“自愿、有偿、优惠”的服务收费制度。有偿服务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投资者所需水、电、通讯等,有关职能部门优先保证,其施工、安装可依法面向市场自主选择业主,供应价格执行当地同类同行最低价。
第六条 对投资者实行土地使用优惠。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不含木竹、矿产等资源消耗型项目),一律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挂牌供地。对用地在100亩以下,建设周期在2年内,建成后连续3年每亩实现税收在15万元以上(或3年合计税收每亩在45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实行零地价;连续3年每亩实现税收在10-15万元(或3年合计税收每亩在30-45万元)的企业,实行每亩3万元的地价;连续3年每亩实现税收在5-10万元(或3年合计税收每亩在15-30万元)的企业,实行每亩6万元的地价。用地在100亩以上(含100亩)、实现税收超过上述目标30%以上的企业,给予同等地价优惠。操作方法上,企业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需由业主一次性缴足农民征地拆迁补偿和省市报批费用(契税由企业自负);待项目产生税收后,分3年通过财政支持的形式,将地价降至对应的标准;对少缴的地价,则需在土地使用证发放前补足;土地使用证在企业投产3年内且按本条规定结清地价款后发放。投资者所签项目用地过期不用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转作他用的,转让或处分抵押权时,由县政府办牵头,县财政局一次性追缴有关费用。
对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由县财政按投资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开业时兑现奖励总额的50%,开业1年后兑现奖励总额的另50%。
第七条 对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自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和木竹、矿产等资源消耗型项目)投产之日起6年内,前3年对零地价供地的企业给予创税超目标奖励:即对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零地价供地创税规模的企业,按其超过部分归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的30%给予奖励;后3年按县级财政实际所得增量部分2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投资者给予生活优待和政治优待。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投资者,县委、县政府给予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最优惠的落户、参保和就业、就医、就学等待遇。对素质高、贡献突出的投资者优先推荐为县及县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九条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学习、工作与生活习惯。严禁随意断水、断电、封帐,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严禁索、拿、卡、要。未经县优化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参观及其他有碍正常生产的活动(因突发事件除外)。
第十条 实行投资者投诉案件交办督办制度。对投资者的投诉,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者。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投诉中心在3工作日内交办,职能部门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因政府及其部门处置不力,以致矛盾纠纷恶化而造成的损失,由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规定的具体适用。凡投资主体与县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投资合同的项目,均按本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凡未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如需享受优惠待遇,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审定确认。本规定所有优惠待遇的落实,统一由县商务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其它企业的优惠办法,可参照本规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衡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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